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9]270号
发文日期:2009.11.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搭建方便基层群众、服务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办事平台,创建配套完善的政务服务体系,结合《2009年省直部门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要点》(川效能办发〔2009〕1号)要求,省政务服务中心制订了《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2009年省直部门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要点》(川效能办发〔2009〕1号)要求,现就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廉洁高效为主线,促进乡镇政府工作由“抓事务、抓管理”向“抓产业、抓服务”转移,通过职能整合,组建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使之成为为民服务的综合平台、开展公共服务的窗口和推进政务公开的载体,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规范、高效、诚信、开放的政务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范围。各地应于201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任务(三州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建设时限放宽到2011年)。
(二)名称和标识。按照川办发〔2009〕18号文件规定,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的便民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标识统一按照白底红字、宋体字制作,在办公地点正面显著位置横排固定。
(三)进驻部门和项目。民政、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进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并派驻窗口工作人员,集中受理或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服务事项附后)。各地应创造条件,尽可能将婚姻登记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同时,结合实际,在以上部门和项目纳入便民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探索创新,拓展服务范围,努力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成为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综合平台。
(四)其他要求。建立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统筹解决建设经费、办公场地、网络设施和窗口工作人员问题。便民服务中心应建立在靠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区的地方,场地面积一般不得低于
附件: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服务事项
一、劳动保障部门
1.劳动就业
2.社会保险
3.劳动关系协调及争议处理
二、人口计生部门
4.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5.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的申报、审核和办理
8.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9.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
三、建设部门
10.农村村民住宅占用耕地、农用地的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1.乡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审批
1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13.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民政部门
15.申请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审核
16.优抚对象申请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
五、国土资源部门
1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资料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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