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区安全监管实现“三权”分离
按照行政管理许可职能、行政监察执法职能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三权分离的原则,朝天区安监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和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职责范围明确安监局内设机构事权。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作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安全生产检查与监察执法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查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等。区局其他业务股室主要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情况紧急时的现场强制处理和适用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凡需立案查处的,相关业务股室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执法大队。同时,对日常安全监管、行政许可和监察执法由负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业务股室进行执法监督。至此,安全监管工作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离格局全面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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