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区政务服务中心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政务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政务服务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努力构建法治型、服务型政府。按照“合法、廉洁、公开、规范、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作风正派的人员作为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行风监督,反映政务服务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条 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一年。
第四条 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政府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和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工作成效;
(二)对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听取申请人和社会各界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向政务服务中心反映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参加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评议活动和部门联系会等活动,对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开展政务服务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或提出改进意见;
(六)对政务服务中心拟报请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或优秀个人提出意见。
第五条 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实行行风监督员联系会制度与部门领导联系会议制度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联系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议题为:听取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反映申请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改进政务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与部门领导联系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确定。主要议题为:部门通报本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开展政务服务等情况,对在政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听取行风监督员对部门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负责行风监督员的工作指导,政务监督股负责行风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七条 行风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处理和研究,并将结果反馈给行风监督员。
第八条 本制度由政务服务中心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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