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岗位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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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窗口岗位代理制度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窗口工作人员因各种事由不在岗时,由同一窗口相邻的窗口人员代理岗位职责的工作制度。只有一名窗口人员的,由窗口单位安排岗位代理人员。

    二、实行窗口岗位代理制度的目的,不仅是解决因窗口人员的缺位、空岗,导致该办的事项缓办,急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延误的问题,也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培养一岗多能人才的需要。

    三、窗口岗位代理工作职责

    () 各窗口要确定好岗位相互代理人员,避免出现岗位无人代理的现象。

    () 岗位代理人在代理岗位职责期间,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外,对代理岗位的工作应当认真负责并享有同等的职责权利,对执行代理岗位的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 窗口人员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岗位代理人要主动代理离岗人员的全部职责。

    () 因特殊情况岗位相互代理人均缺岗时,窗口单位应及时安排熟悉窗口业务的人员顶岗。

() 岗位代理人要相互传授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技能;各窗口及其窗口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确保窗口工作正常运作。

    () 窗口单位安排的代理人员,既要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又要履行代理岗位的全部职责,决不允许出现“只代岗、不办事”的现象。

    四、实行窗口岗位代理制度后,各窗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空岗、缺位,不得延误各类事项的正常办理。

五、 窗口岗位代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出现空岗、缺位和岗位代理失职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窗口单位和窗口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从200911起施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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