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天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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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问负责

当服务对象询问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回答。属于本窗口工作范围的应当详细解答,并对解答结果负责;不属于本窗口工作范围的,要耐心详细地告知到相关窗口进行咨询,并准确告诉相关窗口的位置。

二、申报登记

各窗口在受理申报事项时,应进行申报收件登记,并及时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按照规定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首先受理该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为承办第一责任人,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在窗口内完成应办事项直至办结,不得在大厅外进行流转。服务对象只需与第一责任人保持联系,询问办理结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报事项,应详细告知退件原因,不得随意退件或无正当理由退件。

三、一次性告知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本事项办理所需要的法定必备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当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最短时间内告知,最长不超过5日。

四、限时办结

各窗口的所有事项均应对外公开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的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杜绝出现超时件。当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帮助其改正后,予以及时办理。

五、超时默认

各窗口受理的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即启动超时默认制度区政务服务中心将直接督促相关窗口立即办理和核发证照,同时报告是、区有关部门对相关部门实施效能问责。

六、监督投诉

服务大厅设立监督投诉台,专门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廉政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政务服务中心对各窗口的申报登记、事项办理、审批程序、收费标准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并如实做好记录。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违反规定、刁难勒索、故意拖延等行为,经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七、本规范从200911起施行。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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