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9]36号
发文时间:2009-06-1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整体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在全省统一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和流程,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审改办、省编办、省政务服务中心在德阳市、眉山市、广安市组织开展县(市、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试点工作,经认真审核,并征求省直部门意见,拟定了《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以下简称县级《通用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通用目录》予以印发。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政务环境的重点,着力解决审批项目不规范,群众办事不方便,行政机关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办事环节多,审批效能低等问题,认真负责地抓好县(市、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为扩内需、保增长,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构建良好的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
清理规范县(市、区)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各市(州)政府组织所辖县(市、区)政府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对照《通用目录》所列事项,结合本地实际清理县(市、区)的行政审批项目,按《通用目录》名称自行公布县(市、区)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按照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组织所辖县(市、区)政府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编制行政审批流程,逐项目确定办事步骤、环节及时限。结合各地实际,比照并不低于省级部门提速标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逐环节分解到具体岗位,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各环节标准办理时限,严格实行限时办结。
三、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情况特殊、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部门需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省政府法制办、省审改办、省编办、省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对县(市、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指导。省级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对口部门清理、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业务指导。
- 相关信息
- 没有相关内容
- 用户信息中心
-
- 栏目导航
-
- 找不到相关分类
- 最新推荐
-
旅游年朝天专题:…[03-31]
朝天区政务服务中…[03-09]
朝天区构建多方参…[03-09]
苍溪县四化推进乡…[03-09]
南充市政务服务中…[03-09]
四川日报:改善政…[03-09]
全省政务服务中心…[03-09]
朝天区国税局推出…[03-01]
2009年四川效能建…[03-01]
2009年四川效能建…[03-01]
中国将全面推行“…[03-01]
“两集中、两到位…[03-01]
朝天区政务服务中…[02-24]
四川:两年内乡镇…[02-24]
区政务服务中心认…[02-01]
朝天区安监局三举…[02-01]
中共广元市朝天区…[02-01]
朝天区首个全框架…[01-22]
广元火车站春运增…[01-22]
朝天区安全监管实…[01-22]
- 网站统计
